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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

[日期:2016-10-26]  浏览次数:437

惠院发〔2015〕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76号)、《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09〕130号)和《惠州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惠院发〔2013〕118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本科教学工程”专项资金,包括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拨付资金、学校配套资金和校级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计划及其他有关项目:
(一)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优化计划;
(二)精品开放课程建设与教学内容改革计划;
(三)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计划;
(四)科研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五)教学名师和教学团队高水平队伍建设计划;
(六)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七)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
(八)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计划;
(九)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计划;
(十)师范教育质量提升计划;
(十一)质量保障与服务支撑体系建设计划;
(十二)其他有关项目计划。
第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本科教学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五条 “本科教学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依法管理,实行按项目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在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参与项目研究与建设人员的积极性,保证“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资金划拨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本科教学工程”专项资金属于教学基本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活动支出。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项目的业务需要,提交项目经费预算,经教务处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以作为支出审核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报告,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支出。
第八条 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明确要求配套经费的建设项目,学院将通过学科竞赛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等多种形式予以资助。
第九条 项目建设经费的支出范围及比例如下:
(一)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重点专业、精品课程、优秀教学团队等项目
1.一般业务费,包括教师境内外进修或培训费、人才引进、调研费、教学研究会议费、打印复印费等。
2.教学仪器、设备、耗材、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和维护费。
3.教材建设与出版费、论文出版费、课程网站建设费(含课程录像费)等。
4.协作费(具体额度根据与协作单位的协议确定)。
5.劳务费(包括教师培训、指导学生等费用,其中卓越人才类项目和基地建设类项目部不超过建设经费的25%,其它项目不超过建设经费的10%)、专家咨询费、专家学者讲座(讲学)费、信息检索费。
6.工作餐费、接待费(不得超过建设经费的5%,最高不得超过0.5万元)。
7.交通费,可开支出租车费、汽油费。所有项目的出租车费、汽油费不超过建设经费的10%,最高不超过 1万元。
除以上5-7项以外,第1-4项合并管理,不设比例。
(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的建设经费可以用于教学仪器、设备、耗材、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实验室场地建设维护和相关调研差旅等费用。
(三)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建设项目
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建设项目经费的支出用途范围包括:
1.办公用品购置费、实验药品及耗材购置费、文印资料费、与项目相关的文章版面费或专利申请费。
2.调研差旅费(不超过建设经费的20%)。
3.工作餐费(不超过建设经费的10%)。
以上经费涉及校外人员的劳务费,须在签领表上填写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各系(部)主任须对开设的票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其他涉及与“本科教学工程”相关的项目、内容经费执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76号)、《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09〕130号)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报销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教务处、财务处、各系(部)按照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组成员共同使用,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项目组成员共同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费使用制度和经费使用计划,经项目组成员代表签字、所在系(部)主管教学副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并严格按计划执行;每年年底,项目负责人向项目组全体成员报告经费使用具体情况,并向教务处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经费分年度使用。对于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停止经费资助,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1.单项经济业务开支在5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建设项目由系主任审批);
2.单项经济业务开支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教务处处长审批;
3.单项经济业务开支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教务处处长、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批;
4.单项经济业务开支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教务处处长、分管教学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5.单项经济业务开支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教务处处长、分管教学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
6.除教研教改项目外,其它所有项目均视为团队项目,团队项目的经费开支必须经由教学系(部)主任、主管教学副主任签字才能报销,金额审批额度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要规范合理地使用项目建设经费,做到精打细算。对于经费使用不当、项目建设成效不明显,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项目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主管部门有权随时终止其经费资助,并追回使用不当、挪作它用的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支出范围执行。项目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设备、材料、书籍、资料等必须按项目承担单位登记,由相关教研室、实验室集体保管,供相关教师共享,任何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十七条 凡购置设备、物资,应同时执行学校设备物资购置有关规定。凡使用“本科教学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学校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根据《惠州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学校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所在系(部)应监督项目组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和所在系(部)主任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院财务、教学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组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务、教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年向教务处、财务处提交经费使用情况及效益自评报告各一份。“本科教学工程”建设期满后,必须提交经费的使用效益总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惠州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惠院发〔201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启动实施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自行清理后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