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学院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院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学院审计室对学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学院设立审计室作为内部审计机构,与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独立开展业务工作。审计室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审计室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六条 审计室是在院长或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院长或分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院长或分管领导领导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 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审计室必要的处理权;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室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室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审计室工作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学院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设立审计室,作为惠州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室与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独立开展业务工作。
第九条 学院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学院审计室的变动和审计室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学院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广东省、惠州市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考评、聘任。具有财经、工程技术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凡符合规定的,学院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审计室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室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八)对外投资项目;
(九)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定和履行情况
(十)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一)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二)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三)院长或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室对学院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院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院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八条 审计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或分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室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电子数据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院长或分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室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院长或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室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院长或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室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基建和修缮审计工作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室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院长或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室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七条 审计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室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主管院领导和院长。主管院领导和院长应及时予以处理: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室工作人员,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