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纪律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8-03-11浏览次数:44

粤纪发[2002]19号

为维护党纪政纪的权威性、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纪律处分决定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党内条规及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党组织和行政单位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的纪律处分决定或批复,以及变更或撤销原处分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决定,应指定专人办理,并按规定的范围在一个月内宣布执行、两个月内将执行情况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报表》和《送达回证》报送下达纪律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有关党组织和行政单位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宣布处分决定或批复的,应向下达纪律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申明原因。

二、纪检监察机关下达的纪律处分决定及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及对违法乱纪纪人员处理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决定,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送达同级和有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时按规定将上级批示、有关组织对违纪人员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处理意见)的意见或说明,抄同级组织部门。

三、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对有关违纪人员的处理材料后,应在一个月内按规定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同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和撤销职级待遇)和行政降级以上(含降级)处分人员,办理降低职务级别、降低工资手续。对受上述处分人员的纪律处分决定中未明确降低职务和降低工资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劳人干[1987]62号)和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0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降低职务级别、降低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手续;对在党的机关干部的党员干部和在其他机关中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务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和撤销职别待遇)处分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降低职务(含职级待遇)、同时降低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手续。降低或停发受处分工员的工资,从下达纪律处分决定时间的下月起起执行。有关办理工资变动的通知及审批表等,抄送下达纪律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