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08-03-11浏览次数:36

中纪发(2001)6号2001年3月26日印发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2000年12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外商、私营企业主。

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第四条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后,领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规定第要处理。

第六条 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前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不上交、不报告组织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