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09-09-27浏览次数:31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挥纪委对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集体领导作用,使纪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原则。纪委会议事必须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讨论和分析研究问题,做到全面准确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维护中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市委和学院党委权威和全局利益的原则。纪委会议事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市委和学院党委的权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纪委会议事必须坚持结合实际,立足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思想与实际相符合,主观与客观相符合。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履行职权,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纪委会议事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纪委会在集中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先充分酝酿讨论,让每个人都充分发表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审定纪委工作计划、总结及向党代会提交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或提请决定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修订纪委颁发的规定性文件。

(五)分析研究学院党风党纪教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和以及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情况,对党组织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员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向党委提出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

(六)听取纪委办公室重要案件查处情况的汇报,根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对有关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审批

(七)审议决定对学院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

(八)讨论研究其它纪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三、议事程序

(一)纪委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则随时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是纪委全体委员。根据需要,经主持人同意,可扩大到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列席。

(二)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来不及召开纪委会议的,纪委书记、副书记可临时处理,但事后应及时向纪委会议报告或向纪委委员通报。

(三)会议议题由纪委委员提出,纪委办公室收集、整理、综合后,报纪委书记、副书记协商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后,由纪委办公室将议题提前书面通知纪委委员,纪委委员应认真做好准备,如确有重要工作不能到会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为提高会议效率,保证决策的科学性,纪委会召开前,纪委办公室和有关党组织应作好充分的准备,提供有关材料和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供委员们集体决策参考。各位委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有关材料,思考会议议题,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五)纪委会议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口头意见或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表决根据不同议题和情况,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票决等方式。若出现重大的分歧时,除紧急情况外,暂缓表决,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六)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会议指定分管委员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纪委办公室负责催办落实,有关执行情况及时向纪委会报告或向纪委委员通报。对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决策无法实施的,要尽快提出处理意见,报纪委会研究决定。

(七)纪委会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经书记同意,可向党内或向全院公开。

四、议事纪律

(一)对纪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纪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的,可向书记建议提请下次纪委会讨论,但在纪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

(二)纪委委员必须严守党的纪律,保守机密。纪委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以及办案工作的有关情况,除经纪委会议决定可以在党内外传达、公开发表或因工作需要交办的外,任何人都不得向外泄露。 

(三)讨论研究案件或处理违纪党员时,若涉及到委员本人和其配偶、子女或直系亲属以及涉案人员与纪委委员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四)纪委委员如有破坏党的纪律的事实,纪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党章和有关党纪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