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6-10-26浏览次数:335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做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广东省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以及惠州学院《关于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纪委(监察室)、组织部、审计处组成,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由审计处负责召集,在分管审计工作的学院领导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为了处理日常工作,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承办有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1、讨论、商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报党委会审议批准;
  2、交流、通报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3、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四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部的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负责提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交联席会议讨论商定。
  2、在审计实施前,向审计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3、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二)纪委(监察室)的工作职责:
  1、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学院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安排;
  2、根据信访举报、调研等所掌握的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3、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并将处理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
  4、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阻挠、拒绝审计工作,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5、对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干部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的依据。
  (三)审计处的工作职责:
  1、根据联席会议商定和院党委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纳入学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根据组织部门的书面委托,组织实施审计;
  2、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
  3、负责向学院领导和委托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抄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
  4、及时了解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5、办理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事宜,并监督其审计质量;
  6、负责审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等工作。

                                                                        二0一二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