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院基建及维修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纳入学院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和50000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未经审计的基建、修缮项目,财务处不得办理结算。
二、学院的基建工程预付款在审计之前不得超过该工程预算金额或合同金额的80%。
三、审计处应参与基建、修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开工、竣工验收至决算的全过程,参与招、投标合同联审。
四、严格签证制度。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的隐蔽部分,必须有监理、施工、建设及审计部门的签证,且在一周内办理相关签证手续。过期补办的签证,不予认可。
五、审计内容:
1、工程项目的标准、预算费用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2、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和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3、工程项目的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以次充好,材料价格是否真实合理,有无收受回扣等问题。
4、工程量是否真实,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5、分项工程定额选套是否恰当,签证是否准确,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费基数和费率标准。
六、审计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单位积极配合,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批示、承包合同或协议;
2、设计图纸文书、变更通知、隐蔽工程签证、主材验收签证等有关文件;
3、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决算资料。
七、审计人员应深入工地现场,了解工程情况,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进行审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签证可以不予认可,对资料不全、手续不合的基建、修缮项目可不予受理。
八、按审计程序审计后的基建、修缮项目 ,审计处应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10天内可提出书面意见函复审计处,过期不函复视同无异议。如果对审计结论和处理不服,可向上一级审计部门要求复审。
九、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制定的有关规定即行终止。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惠州学院
二OO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