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关于实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10-26浏览次数:287

    为了加强学院的管理,正确评价有关人员任期的经济责任,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决定对院属各级中层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现规定如下:惠州学院关于实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学院的管理,正确评价有关人员任期的经济责任,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决定对院属各级中层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现规定如下:
  一、审计对象
   院属各部门及独立核算在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或在任期届满、任职期间因辞职、免职、撤职、调离等原因中止职务的负责人;因机构撤并或改革隶属关系而变更的责任人。
  二、审计内容
  1、任期内依法履行职责情况,有关经济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有无重大损失浪费,以权谋私、滥发钱物等违纪情况;
  2、任期内单位经济运行及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3、任职期间单位的债权、债务情况;
  4、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三、审计期限
  一般限制在被审计人的任职期间,如有必要可延伸审计以前年度。
  四、审计程序
  1、凡属审计范围的人员,主管院长和组织部决定授权审计处实施审计。实施审计前三天,审计部门应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
  2、被审计责任人在实施审计五日内向审计处提交本人的述职报告。
  3、审计实施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被审计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对审计报告认定意见书以书面形式连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表送交审计处。过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责任人及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合理意见,审计处应予采纳。
  4、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报送院党委、行政、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抄送被审计责任人单位,并进入被审计责任人政绩和廉政档案。
  5、被审计责任所在单位有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审计处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院党委、行政、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审计建议。
  6、被审计责任人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以内,将执行审计决定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被审计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单位应如实向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业务、财务资料及其他的有关有关资料,配合审计工作。
  六、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遵守审计纪律。
  七、被审计人员在审计结束前一般不得离任;在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者,应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八、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有关规定即行终止。


                                                                                惠州学院
                                                                            二OO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