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我院有关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我院有关中层领导干部,是指学院行政管理部门、各教学系(部)、教辅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者因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通过对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加强本院干部管理,并为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处。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2、指导、检查、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4、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5、其他相关职责。
第六条 由组织、人事、纪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必须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被审计人应提交任期述职报告。
第七条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1、有关负责人任职的单位已经被撤并,有关当事人无法找到的;
2、有关负责人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3、有关负责人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4、有关负责人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独立、公正进行的岗位;
5、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 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2、有关经济业务事项是否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3、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4、是否依法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5、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6、有无存在乱收费情况;
7、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对重大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是否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
8、学院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9、是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10、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1、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2、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基建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3、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4、工程设计、招标、管理、验收、基建材料物质采购、承包合同签订等环节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度;
5、建设工程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重大损失浪费;
6、工程的预算、结算是否经过审计;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
7、经济签证是否真实,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管理,有无账外账及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9、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0、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1、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3、收入情况如何,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或截留、挤占、挪用学院经费和其它经费的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
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5、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院权益的问题;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7、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9、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招投标管理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失误;
5、是否合理分配资产、专业设备等,并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检查设备使用效益;
6、是否按规定在每年年终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7、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
8、设备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账外账及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9、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五)学院教学系(部)、教辅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一支笔”审批制度执行情况,单位各项经费管理状况;
4、与外单位的创收合作是否符合学院有关规定;
5、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6、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7、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8、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结果及利用
第九条 有关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十条 审计处在收到学院组织部门的委托书后,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人应当根据要求提交书面述职报告送交审计组。
(一)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应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有关负责人任期内预算的编制、批复和决算的有关材料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有关资料;
2、任期内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3、任期内投资项目及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等;
4、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5、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出重大事项监察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料;
6、单位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被审计人向审计组提交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职责范围;
2、本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
3、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经济业绩及存在问题等;
4、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审计组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所在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所在部门前,应当征求被审计责任人所在单位和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单位及被审计责任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责任人及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合理意见,审计部门应予采纳。
第十三条 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价”的原则,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审计处完成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并抄送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该负责人调任、升职、降职、免职、辞职等提出审查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即日起《惠州学院有关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惠大发[2001]2号)自行废止。
二0一一年二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我院有关中层领导干部,是指学院行政管理部门、各教学系(部)、教辅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者因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通过对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加强本院干部管理,并为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处。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2、指导、检查、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4、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5、其他相关职责。
第六条 由组织、人事、纪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必须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被审计人应提交任期述职报告。
第七条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1、有关负责人任职的单位已经被撤并,有关当事人无法找到的;
2、有关负责人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3、有关负责人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4、有关负责人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独立、公正进行的岗位;
5、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 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2、有关经济业务事项是否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3、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4、是否依法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5、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6、有无存在乱收费情况;
7、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对重大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是否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
8、学院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9、是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10、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1、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2、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基建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3、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4、工程设计、招标、管理、验收、基建材料物质采购、承包合同签订等环节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度;
5、建设工程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重大损失浪费;
6、工程的预算、结算是否经过审计;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
7、经济签证是否真实,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管理,有无账外账及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9、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0、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1、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3、收入情况如何,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或截留、挤占、挪用学院经费和其它经费的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
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5、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院权益的问题;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7、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9、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招投标管理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失误;
5、是否合理分配资产、专业设备等,并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检查设备使用效益;
6、是否按规定在每年年终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7、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
8、设备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账外账及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9、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五)学院教学系(部)、教辅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一支笔”审批制度执行情况,单位各项经费管理状况;
4、与外单位的创收合作是否符合学院有关规定;
5、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6、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7、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8、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结果及利用
第九条 有关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十条 审计处在收到学院组织部门的委托书后,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人应当根据要求提交书面述职报告送交审计组。
(一)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应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有关负责人任期内预算的编制、批复和决算的有关材料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有关资料;
2、任期内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3、任期内投资项目及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等;
4、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5、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出重大事项监察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料;
6、单位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被审计人向审计组提交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职责范围;
2、本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
3、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经济业绩及存在问题等;
4、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审计组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所在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所在部门前,应当征求被审计责任人所在单位和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单位及被审计责任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责任人及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合理意见,审计部门应予采纳。
第十三条 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价”的原则,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审计处完成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并抄送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该负责人调任、升职、降职、免职、辞职等提出审查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即日起《惠州学院有关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惠大发[2001]2号)自行废止。
二0一一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