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学院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院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审计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学院审计处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其目的是促进内部规范管理,维护学院合法权益,防范风险,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审计处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在学院分管审计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上级部门和本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院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学院分管审计负责人对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或不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审计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支持学院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并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
(四)对成绩显著的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院应设立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八条 学院应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审计、会计、基建工程预决算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
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每年原则上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考评、聘任。对从事审计工作具有财经、工程技术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凡符合规定的,均应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五)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六)大宗物质采购项目;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八)有关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九)学院主要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院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调查结果;审计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财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以及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五)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一)对审计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经学院党委、行政审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可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八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本部门负责人或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和上级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撰写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审计报告后,报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报请学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等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院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二0一一年二月